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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商初字第4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义乌市满颂商贸有限公司、楼旻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满颂商贸有限公司,楼旻辉,鲍峥,义乌市航天工艺品有限公司,黄以明,楼爱菊,楼鲁辉,孙良红,义乌市京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4135号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云峰。委托代理人:叶建华、傅谦。被告:义乌市满颂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旻辉。被告:楼旻辉。被告:鲍峥。送达地址:义乌市北苑街道兴工路48号。被告:义乌市航天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以明。被告:黄以明。被告:楼爱菊。被告:楼鲁辉。送达地址:义乌市宏迪路2号。被告:孙良红。送达地址:义乌市宏迪路2号。被告:义乌市京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红丹。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满颂商贸有限公司、楼旻辉、鲍峥、义乌市航天工艺品有限公司、黄以明、楼爱菊、楼鲁辉、孙良红、义乌市京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被告义乌市满颂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归还贷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息268475.50元(算至2015年6月24日止,此后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归还日止),合计2268475.50元。2、被告楼旻辉、鲍峥、义乌市航天工艺品有限公司、黄以明、楼爱菊、楼鲁辉、孙良红、义乌市京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及诉讼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锦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叶建华到庭参加诉讼。九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7月8日,被告楼旻辉、鲍峥,黄以明、楼爱菊,楼鲁辉、孙良红,义乌市京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分别向原告出具保证函一份,承诺在2014年7月8日至2015年1月8日期间对被告义乌市满颂商贸有限公司的最高额不超过200万元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担保范围为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2014年7月9日,被告义乌市满颂商贸有限公司、义乌市航天工艺品有限公司与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义乌市满颂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7月10日至2015年1月6日,还款方式:本金到期归还,利息按季结清,月利率8.868‰,逾期利率13.302‰,未按期偿付贷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被告义乌市航天工艺品有限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4年7月10日原告依约放贷200万元。贷款到期后,各被告不履行还款付息义务和担保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义乌市满颂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息(计算至2015年6月24日止为268475.50元,此后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楼旻辉、鲍峥、义乌市航天工艺品有限公司、黄以明、楼爱菊、楼鲁辉、孙良红、义乌市京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及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474元,由被告义乌市满颂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24948元,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户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账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员 陈锦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记员 黄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