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恢裁终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张玉兰与刘晓东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兰,刘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恢裁终字第295号申请执行人张玉兰。被执行人刘晓东。申请执行人张玉兰与被执行人刘晓东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19日作出(2011)武民一初字第49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15)武执恢字第295号。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私下协商解决,申请人主动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武民一初字第49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任树森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付国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