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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11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厦门建南物业管理中心与张良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1348号原告厦门建南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厦门大学校内后勤服务大楼二层,组织机构代码15501164-4。法定代表人林公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娜,葛牧(实习),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良兴,男,195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住厦门市思明区(大生里)前列102#店面、后列103#之三店面。委托代理人陈淑美(系被告张良兴妻子),女,195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建南物业管理中心与被告张良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良兴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建南物业管理中心撤回对被告张良兴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厦门建南物业管理中心负担。审 判 员 (林月蓉)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记员( 林靓 靓)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43、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