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中法民一终字第00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光元、李广英等与黄山嶺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中法民一终字第002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山嶺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谭家桥镇中墩村。法定代表人:杨美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贯军,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光元,男,196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经理,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广英,女,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系原告李光元妻子。以上两位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汪学军,安徽萝宁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位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陆芝云,安徽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山嶺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嶺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光元、李广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的(2015)黄民一初字第00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嶺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贯军,被上诉人李光元、李广英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汪学军、陆芝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2015)黄民一初字第0032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退还黄山嶺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审判长邹有春审判员宋浩之代理审判员蒋薇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汪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