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商初字第00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新支行与陈美玲、陶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新支行,陈美玲,陶珂,大丰市中凯置地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商初字第00399号原告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新支行,住所地大丰市工农西路105号。负责人陈俊良,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葛海萍(特别授权),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保全部员工。被告陈美玲。被告陶珂。被告大丰市中凯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丰市上海花园42幢202室,现地址大丰市中凯银杏湖售楼部。法定代表人赵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爱军(特别授权),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新支行与被告陈美玲、陶珂、大丰市中凯置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新支行于2015年8月17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立即偿还逾期借款1万元。2015年9月2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新支行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新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新支行负担。审判员 陈 春 银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亿(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