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11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洪某甲与洪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1230号原告洪某甲,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现住厦门市湖里区,被告洪某乙,女,198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甲与被告洪某乙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洪某甲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洪某乙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某甲撤回对被告洪某乙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3元,由原告洪某甲负担。审判员江玉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吴宇昌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