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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三初字6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冯玉辉与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三初字665-2号原告:冯玉辉。被告: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卫星路475号紫金矿业大厦901号。法定代表人:杨铁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飞。委托代理人:李军安。本院受理的原告冯玉辉与被告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冯玉辉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冯玉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现减半收取35元,退还原告35元。本院收取的本诉案件受理费现由原告自行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张 静人民陪审员  武凤义人民陪审员  金安灵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