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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栖执字第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王忠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忠,柳玉奎,李晓锋,李得明,姜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栖执字第990号申请执行人王忠,栖霞市亭口镇下门楼村。申请执行人柳玉奎,栖霞市跃进路258号。被执行人李晓锋。被执行人李得明,栖霞烟草退休干部,系李晓锋之父。被执行人姜红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栖城民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之请求,为确保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李得明银行存款4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强审判员  徐福洲审判员  隋连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夏国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