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安民保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广安市九达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游洪、陈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安市九达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游洪,陈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保字第637号原告广安市九达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建安中路99号。法定代表人谯述平,系公司董事长。被告游洪,男,生于1960年11月11日,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陈玉梅,女,生于1972年11月20日,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安市九达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游洪、陈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安市九达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游洪、陈玉梅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中区某街某号1幢10-10、10-11号房屋予以查封,金额以180万元为限,原告以自有的位于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某路某号门市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广安市九达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游洪、陈玉梅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中区某街某号1幢10-10、10-11号房屋予以查封,金额以180万元为限,查封期间不得转移、买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勤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