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克中民二终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克拉玛依市陆林建材有限公司与吴晓麟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克拉玛依市陆林建材有限公司,吴晓麟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克中民二终字第1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克拉玛依市陆林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晓麟。上诉人克拉玛依市陆林建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吴晓麟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2015)克民二初字第6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克拉玛依市陆林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庭外已解决本案矛盾纠纷”为由,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克拉玛依市陆林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表现,其撤诉理由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克拉玛依市陆林建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442.5元(减半收取,上诉人克拉玛依市陆林建材有限公司预交2885元,应退1442.5元),由上诉人克拉玛依市陆林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莱提帕审 判 员 黄安国代理审判员 吕 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吴 婷-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