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4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北京御都之宏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金三元新世纪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御都之宏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北京金三元新世纪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4074号原告北京御都之宏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天宁寺东里13号楼。法定代表人周晓红,总经理。被告北京金三元新世纪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现代城D座1111室。法定代表人沈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小东,男,汉族,1963年7月9日出生,北京金三元新世纪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北京市延庆县南菜园二区26号楼10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御都之宏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金三元新世纪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御都之宏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御都之宏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管红颖代理审判员 马家欣人民陪审员 刘艳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吕行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