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翠屏执字第17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杨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怡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卢会,陈杨义,四川怡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宜宾市裕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宾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翠屏执字第1723-1号申请执行人:黄卢会。申请执行人:陈杨义。被执行人:四川怡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昌平,董事长。被执行人:宜宾市裕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裕川,经理。被执行人:宜宾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文万彬,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协助黄卢会、陈杨义办理宜宾市翠屏区南岸鼎业兴城小区停车位的房屋所有权证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过户手续”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宜宾市翠屏区南岸鼎业兴城小区停车位的财产权证照转移给黄卢会、陈杨义所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雪功审判员 包 虹审判员 朱 睿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