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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民初字第1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范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1812号原告范某。委托代理人毛志鸿,沈丘县老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范某负担。审判员 赵 欣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夏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