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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执字第32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龙岩市宝泰饲料有限公司、黄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岩市宝泰饲料有限公司,黄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新执字第3296-1号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宝泰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庐丰乡安乡村(牛场),组织机构代码06876678-2。法定代表人梁松,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黄云,男,198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宁都县。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宝泰饲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属被执行人黄云所有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二、扣留、提取属执行人黄云所有的收入(详见协助执行存款通知书)。三、查封、扣押属被执行人黄云所有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四、拍卖、变卖属被执行人黄云所有的被法院所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 冬 伟审 判 员 谢   安代理审判员 华 筱 靓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李锋(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