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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茴茴、周宏考与周宏考、张岩彩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茴茴,周宏考,张岩彩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713号原告:王茴茴。委托代理人:王强。被告:周宏考。被告:张岩彩。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茴茴诉被告周宏考、张岩彩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茴茴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茴茴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茴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茴茴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旭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 记员  林伟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