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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江民初字第1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何伟诉四川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伟,四川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江县新宁镇五路口廉租房四、五号建设工程项目经理部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江民初字第1216号原告何伟,男,委托代理人:肖启福,四川蜀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文兴,总经理。被告四川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江县新宁镇五路口廉租房四、五号建设工程项目经理部。负责人邓学君。原告何伟诉与被告四川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江县新宁镇五路口廉租房四、五号建设工程项目经理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经协商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兑现。原告何伟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何伟负担。审判长  李克斌审判员  孙 彦审判员  廖天琼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丁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