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江民初字第1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何伟诉四川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伟,四川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江县新宁镇五路口廉租房四、五号建设工程项目经理部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江民初字第1216号原告何伟,男,委托代理人:肖启福,四川蜀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文兴,总经理。被告四川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江县新宁镇五路口廉租房四、五号建设工程项目经理部。负责人邓学君。原告何伟诉与被告四川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江县新宁镇五路口廉租房四、五号建设工程项目经理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经协商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兑现。原告何伟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何伟负担。审判长 李克斌审判员 孙 彦审判员 廖天琼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丁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