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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东民初字第2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康某与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东民初字第2730号原告康某,女,1986年8月16日生,住攀枝花市东区。被告侯某某,男,1976年6月10日生,住攀枝花市东区。原告康某诉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康某申请要求撤诉,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康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康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红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詹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