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攀东民初字第2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康某与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东民初字第2730号原告康某,女,1986年8月16日生,住攀枝花市东区。被告侯某某,男,1976年6月10日生,住攀枝花市东区。原告康某诉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康某申请要求撤诉,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康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康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红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詹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