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执字第00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杨汉江与孟伶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汉江,孟伶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花执字第00459号申请执行人��杨汉江,男。被执行人:孟伶华,男。申请执行人杨汉江与被执行人孟伶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5日作出的(2013)花民一初字第009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对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3)花民一初字第009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仲屏���判员伊树琴审判员 王宪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侯丽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