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潘民一初字第0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程亮与王立宪、江苏文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亮,王立宪,江苏文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南市潘集区夹沟镇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747号原告:程亮,男,198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蓝祝,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裴国强,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立宪,男,195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梁允安,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文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法定代表人:李文信,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龙,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淮南市潘集区夹沟镇人民政府,地址淮南市潘集区。法定代表人:李景昶,镇长。委托代理人:王献超,系该镇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童绍安,系该镇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亮与被告王立宪、江苏文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南市潘集区夹沟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亮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亮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3元,减半收取1301.5元,由程亮负担。审 判 长  倪龙军人民陪审员  刘名兰人民陪审员  孙宝玉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朱明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