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法执字第01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叶某、曹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某某,叶某,曹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1018号申请执行人苏某某。被执行人叶某。被执行人曹某。被执行人刘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的(2015)横民初字第010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叶某偿还申请执行人苏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4年11月25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15‰计算;被执行人曹某、刘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横山县支行有存款。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现依法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横山县支行全部存款。冻结期限均为一年(冻结状态:只收不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先南审 判 员 谢加富代理审判员 贾鹏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