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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一初字第1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刘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一初字第1293号原告:刘某,居民。被告:赵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5年9月6日,原告以被告作出了改掉恶习的保证,原告为了家庭和孩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王 群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薄文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