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民一初字第1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刘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一初字第1293号原告:刘某,居民。被告:赵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5年9月6日,原告以被告作出了改掉恶习的保证,原告为了家庭和孩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王 群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薄文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