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襄民初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董来锁与段芝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来锁,段芝兰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襄民初字第696号原告董来锁,男,195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襄垣县王桥镇郭庄村人,现住金威超市附近。委托代理人董立新,男,夏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段芝兰,女,1943年5月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襄垣县王桥镇郭庄村人,现住本村。委托代理人张华斌,男,襄垣县司法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董来锁诉被告段芝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来锁及其委托代理人董立新、被告段芝兰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华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9年2月,原告与被告的丈夫李宏玉(已故)写下文字书一份,当时协商原告用郭庄村东沟处的住宅南窑东边一孔窑洞换被告一亩半产量地用作坟地。2012年清明原告搬坟时,因窑、坟地发生纠纷,当时调解时,窑坟地各归所有。然而时至今日被告的坟地已全部按当时亩数得到补偿,但其暂住的窑洞没有归还给原告,无奈原告涉诉在案,请求:一、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被告现暂住原告的南窑东边一孔窑洞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段芝兰辩称,原告所诉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不符,99年原告与被告通过协商签订协议,原告将南窑东边一孔窑给了被告,当时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被告不存在暂住原告诉请的南窑东边一孔窑洞;关于诉状中提到2012年双方达成的窑、坟地归各自所有的调解不属实,也就是说当时双方没有达成任何的调解意见,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文字书一份,证明当时原告拿窑洞换被告一亩半产量地作坟地。宅基地使用证,证明被告所暂住的这孔窑在原告的土地使用证里面了。被告段芝兰对原告所举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能够说明当时原告为迁坟占被告产量地同意以诉状中所说南窑东边一孔给被告作为交换,所以这个合同是真实有效的也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关于宅基地使用证也是认可的,但是要说明一点,正是由于原告拥有窑洞的使用权,所以才有将窑洞给被告的权利。被告段芝兰向法庭提供文字书一份,证明当初原告是以给被告一孔窑作为交换条件,被告才同意原告将坟迁至自己的承包地,这个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是在村委会调解下成的。原告对被告提交证据无异议。对原、被告举证、质证的认证意见如下:原、被告所举文字书各一份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且双方都予认可,故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原告所举证据2,客观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且被告认可,本院予以采纳。原、被告所举证据经庭审质证,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1999年2月28日,原告董来锁与被告丈夫李宏玉(已故)签订文字书一份,协商原告用襄垣县王桥镇郭庄村东沟处南窑东边一孔窑洞换被告一亩半产量地用作坟地。现双方因南窑东边一孔窑洞归属问题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另查明,襄垣县王桥镇郭庄村东沟南窑东边一孔窑洞在编号为0212096、户主为董来锁宅基地使用证记载的四至范围。本院认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宅基地使用证记载东沟南窑东边一孔窑洞宅基地使用者户主为董来锁,故董来锁户对东沟南窑东边一孔窑洞宅基地的使用权合法有效。关于宅基地上东沟南窑东边一孔窑洞的财产权益归属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之规定,原告董来锁作为争议窑洞宅基地合法使用权人有权依法利用其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且被告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产权证明,故本院对原告请求确认郭庄东沟南窑东边一孔窑洞归其所有的主张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位于襄垣县王桥镇郭庄村东沟南窑东边一孔窑洞的所有权归原告董来锁所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郝志国审 判 员 刘 慧人民陪审员 陈佳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