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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法执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鄂春艳、姜兰英、王子涵、王子熙与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北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春艳,姜兰英,王子涵,王子熙,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北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300号申请执行人鄂春艳,女,1980年5月3日出生,达斡尔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团结社区。申请执行人姜兰英,女,195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莽格吐乡。申请执行人王子涵,女,200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学生,住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团结社区。法定代理人鄂春艳,女,1980年5月3日出生,达斡尔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团结社区。申请执行人王子熙,女,2010年11月19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团结社区。法定代理人鄂春艳,女,1980年5月3日出生,达斡尔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团结社区。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北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鹤光街。法定代表人时艳萍,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支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和平路。法定代表人邓朝晖,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鄂春艳、姜兰英、王子涵、王子熙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北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鄂春艳、姜兰英、王子涵、王子熙于2015年3月31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4)富民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北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支公司给付赔偿款244037.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支公司已自动履行了义务,同时鄂春艳、姜兰英、王子涵、王子熙与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北亚运输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北亚运输有限公司给付赔偿款181448.91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10800.00元,共计192248.91元,自2015年9月起每月给付50000.00元至付清192248.91元为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9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李国合审判员  朱喜钧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赵文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