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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寒滨民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邱利群与潍坊联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利群,潍坊联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寒滨民初字第216号原告邱利群。委托代理人王俊杰,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艳强,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潍坊联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临港工业园临港路以西。法定代表人王佐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水红,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祥金,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利群与被告潍坊联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邱利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94元,减半收取1547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董海伟审 判 员  陈宏奎人民陪审员  王秋福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耿春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