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初字第2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2358号原告刘某某,住隆化县。委托代理人姜海山,隆化县众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0307111104802。被告张某某,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海宇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黄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