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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民初字第059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何建辐与杨永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建福,杨永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5916号原告何建福,男,汉族,1966年10月16日出生,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杨永红,女,汉族,1986年5月9日出生,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何建福与杨永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建福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建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建福负担。审判员  夏顺达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米志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