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法民初字第059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何建辐与杨永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建福,杨永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5916号原告何建福,男,汉族,1966年10月16日出生,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杨永红,女,汉族,1986年5月9日出生,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何建福与杨永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建福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建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建福负担。审判员 夏顺达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米志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