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4137-4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深圳市微集群科技有限公司与谈宇琪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4137-41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微集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牛建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南小明,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311015368。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峻,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4137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卓伟,户籍地址湖南省沅江市。(4138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谈宇琪,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4139号)上列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梁秀雯,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411053041。上诉人深圳市微集群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集群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峻等三人劳动合同纠纷三案,上诉人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239-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微集群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239-241号民事判决,改判微集群公司无须向郭峻等三人支付2014年8月1日至2014年9月15日期间的工资、入职后一个月起至2014年9月15日期间末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以及律师费;二、由郭峻等三人承担本案一审及二审诉讼费用。本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二审中的争议焦点为原审第六、七、八项。对于其他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双方争议的原审第六项关于2014年8月1日至2014年9月15日期间的工资,经双方确认,微集群公司未支付郭峻等三人2014年8月1日至9月15日期间的工资,应予支付。原审对此问题的计算正确、处理妥当,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双方争议的原审第七项关于入职后一个月起至2014年9月15日期间末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原审对此问题的计算正确,处理妥当,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双方争议的原审第八项关于律师费,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郭峻等三人为本案诉讼支付了5000元律师费,微集群公司应按郭峻等三人申诉请求胜诉比例赔偿。原审对此问题的计算正确,处理妥当,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三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各10元共3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微集群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 振 东审 判 员 蔡 雪 燕代理审判员 刘 灵 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黄延彰(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