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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昔民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昔民初字第338号原告刘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经常对我实施家庭暴力,对家庭没有责任感,夫妻间经常吵闹。我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离婚。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对其进行了调查询问,询问中,被告明确表示为了残疾儿子的利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9年6月7日在昔阳县原城关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7年3月26日生育长子,取名王某甲,现年18周岁,系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2001年12月14日生育次子,取名王某乙,现年14周岁,在校读书。共同生活期间,由于双方不能正确处理家务矛盾,相互间时有吵闹。再加被告对原告关心不够,相互缺少沟通和交流,在一定程度上伤了原告的心,使夫妻感情产生不睦。原告曾于2014年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和好且原告曾回去与被告共同生活一段时间。现原告又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再次起诉离婚。诉讼中,被告承认自己脾气不太好,也承认夫妻间缺少沟通,但认为夫妻感情并未到了破裂的地步。为了两个儿子的利益,特别是为了残疾儿子的生活环境不受影响,不同意离婚。综上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系合法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共同生活期间,由于双方不能正确处理家务矛盾,再加被告对原告关心不够,致使夫妻感情日渐淡薄。但综合考虑原、被告多年的婚姻生活,双方生育有两个儿子,特别是在2014年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和好并在一起生活,双方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被告应互谅互让、加强沟通、和睦相处,为了家庭和两个儿子的利益,同时也考虑到残疾儿子王某甲的生活环境不受影响,原、被告继续巩固婚姻为宜。经调解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付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新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晓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