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辖终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黄燕洪与XXX、梁君雪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辖终字第2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XXX。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燕洪。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君雪。上诉人XXX因与被上诉人黄燕洪、梁君雪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2015)兖民初字第9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双方在签订借款条时,口头约定如出现纠纷,在宁阳县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本案应当移送宁阳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宁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黄燕洪、梁君雪均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查明,被上诉人黄燕洪起诉称,2014年11月18日,上诉人XXX、���上诉人梁君雪从其处借款5万元,约定用期15天,并向黄燕洪出具借条一份。现双方因此产生纠纷,被上诉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等。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原审被告XXX住所地在济宁市兖州区,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裁定管辖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称双方曾口头约定由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管辖,但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双方必须签订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口头协议无效。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定。审 判 长 崔 强代理审判员 徐 飞代理审判员 王 菡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胡凤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