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3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李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3105号原告:李某,女,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梁某,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在立案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负担100元,本院减收100元。审判员 王其亚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梦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