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一初字第00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王秋红与李迎美、赵丽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00761号原告王秋红,女,住葫芦岛市。委托代理人李吉林,男,葫芦岛实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告李迎美,女,葫芦岛市。被告赵丽,女,住葫芦岛市。原告王秋红诉被告李迎美、赵丽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秋红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秋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由原告王秋红承担。审判员 张浩月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杨怡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