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临於商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加明与陶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加明,陶德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於商初字第224号原告张加明。委托代理人江富平,临安市金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陶德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加明诉被告陶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加明于2015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加明以原、被告欲自行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加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41元,减半收取820.5元,由原告张加明负担。审判员 郑 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邹家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