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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白洮林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吉林省乾庄农机有限公司与付立明、于占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乾庄农机有限公司,付立明,于占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白洮林民初字第118号原告吉林省乾庄农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秀萍,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铁,系吉林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立明,男,1967年1月1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白城市洮北区金祥乡。被告于占涛,男,1977年2月2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通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乾庄农机有限公司诉被告付立明、于占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2.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朱 辉审 判 员  李志芳代理审判员  刘凯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王瑞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