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夷陵行执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宜昌市夷陵区国土资源局与韩家珍土地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夷陵行执字第00008号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夷陵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丁家坝松湖路11号。法定代表人李旭春,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韩家珍,女,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夷陵区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韩家珍土地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应执行罚款3000元及逾期迟纳金480元,现已将上述款项全部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夷陵行执字00008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雷必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胡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