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民二初字第22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陈琳与王云国、岑海燕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2232-1号原告陈琳。被告王云国。被告岑海燕。被告广西麦德菲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汇春路4号金湖大厦四层0402号房。法定代表人:黄显辉。被告百色市瑞嘉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向阳路7号阳光新城B幢B-0808号。法定代表人:王云国。被告广西迈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中柬路6号保利21世家休闲居1栋202号。法定代表人:罗廷普。被告隆林民族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民权街200号。法定代表人:王云国。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琳诉被告王云国、岑海燕、广西麦德菲斯科技有限公司、百色市瑞嘉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西迈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隆林民族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陈琳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王云国、岑海燕、广西麦德菲斯科技有限公司、百色市瑞嘉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西迈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隆林民族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8664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下列担保:1、担保人蒙智勇、陈丽、蒙柏宇共同共有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越秀路1号凯悦国际21号楼3单元301号房屋;2、担保人梁铭亮、陈训共同共有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越秀路1号凯悦国际21号楼3单元302号房屋;3、担保人梁名森、陈振禧、梁景妹共同共有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越秀路1号凯悦国际21号楼2单元302号房屋。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琳申请诉讼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担保人蒙智勇、陈丽、蒙柏宇共同共有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越秀路1号凯悦国际21号楼3单元301号房屋;2、查封担保人梁铭亮、陈训共同共有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越秀路1号凯悦国际21号楼3单元302号房屋;3、查封担保人梁名森、陈振禧、梁景妹共同共有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越秀路1号凯悦国际21号楼2单元302号房屋;4、查封被告王云国、岑海燕、广西麦德菲斯科技有限公司、百色市瑞嘉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西迈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隆林民族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8664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 松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麦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