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新疆温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法定代表人:楼永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聂淑玲,新疆博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旭东,男,汉族,1971年8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街道工人路34号,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新疆温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郑光友,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疆温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的(2014)民一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予以立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5月13日作出的(2014)民一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指定由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介雪峰审 判 员 李元生代理审判员 马 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周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