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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仪民初字第1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丁某与汤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汤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1482号原告丁某。委托代理人余小朝,江苏中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汤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海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于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