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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北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浙江物产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与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广天构件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物产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广天构件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北保字第29号申请人:浙江物产金属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明生。委托代理人:李智保,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中明。被申请人:浙江广天构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祥康。宁波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浙江物产金属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向本院提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广天构件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436413.69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申请人提出不立即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广天构件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436413.69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姜旭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记员 毛丽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