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调确字第14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冯瑞芳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调确字第14763号申请人冯X1,女,1957年2月13日出生。申请人冯X2,女,1961年4月1日出生。申请人冯X3,女,1963年2月8日出生。申请人冯X4,男,1969年6月19日出生。申请人冯X5,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9月6日受理了申请人冯X1、冯X2、冯X3、冯X4、冯X5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案依法适用特别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谢恩琦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冯X1、冯X2、冯X3、冯X4、冯X5因继承纠纷,于2015年9月6日经北京市昌平区永安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达成(2015)永安诉前调字第039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为:“位于(现昌平区)昌平县城区X街X巷X单元X层X号(优改成字第X号);地号IV-3-10-10(1)建筑面积81.82平方米的房产归冯X1所有。本协议一式七份,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各持一份,本调委会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调解协议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司法确认条件,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2015)永安诉前调字第039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谢恩琦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