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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濮中法行终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濮阳市开发区濮上办事处赵娄拐村第五组和濮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诉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濮阳市开发区濮上办事处赵娄拐村第五组,濮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濮中法行终字第0007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濮阳市开发区濮上办事处赵娄拐村第五组。负责人宋世民,男,195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开发区。委托代理人王奇兵,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被告)濮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法定代表人武林军,局长。委托代理人吉桂丽,该局工作人��。委托代理人王岚星,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濮阳市开发区濮上办事处赵娄拐村第五组(以下简称赵娄拐村第五组)与被上诉人濮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强制一案,不服华龙区人民法院(2015)华法行初字第4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华龙区人民法院2015年4月30日做出的(2015)华法行初字第42号行政判决;二、发回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崔欣欣审判员  葛传立审判员  贾向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