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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3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分公司与重庆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分公司,重庆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34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塔坪87号。负责人赖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来庆,重庆维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苟婷,重庆维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4号34-24号。法定代表人吴少岩,经理。委托代理人蒋钦浩,重庆天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7590号民事判决。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分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中,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分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分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344元,减半收取为5172元,由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欲晓审 判 员  郑 泽代理审判员  伏虹瑾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张冀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