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郊民初字第0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长治市天利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与马霞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治市天利商贸集团有限公司,马霞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郊民初字第0366号原告长治市天利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郊区关村西亚车检对面。法定代表人:郝建斌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牛拴平,长治市天利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冀旭鹏,山西信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霞,汉族,住长子县。委托代理人张建国,山西宏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长治市天利商贸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霞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2014)郊民初字第428号判决。原告长治市天利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2015)长民终字第00510号裁定,撤销(2014)郊民初字第428号判决,发回重审。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长治市天利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治市天利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治市天利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长治市天利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曙霞审 判 员 李毅飞人民陪审员 暴安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张宇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