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2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黄国战与王宏彬、蔡爱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战,王宏彬,蔡爱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2708号原告黄国战,男,汉族,1968年2月9日生,住河南省新密市。被告王宏彬,男,汉族,1966年11月21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蔡爱枝,女,汉族,1972年10月3日生,住河南省新密市。原告黄国战诉被告王宏彬、蔡爱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王宏彬、蔡爱枝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其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均是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82号院1号楼5号,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该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民间借贷纠纷的管辖适用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在当事人没有书面约定管辖法院时,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户籍地为郑州市××水路××号院1号楼5号。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二被告经常居住地在郑州市××区,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合同履行地在郑州市××区。故被告申请本案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移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王宏彬、蔡爱枝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韦亚磊人民陪审员 刘淑霞人民陪审员 张伦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冯斌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