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鱼执字第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肖兰芳与岑东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兰芳,岑东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943号申请执行人肖兰芳,女,汉族,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覃益飞,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岑东萍,女,汉族。肖兰芳申请执行岑东萍民间借贷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鱼民初(一)字第22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肖兰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岑东萍在有关单位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岑东萍在有关单位的存款人民币1116061.67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师豫江审判员  谭丽娜审判员  龚 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邓珊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