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执字第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肖兰芳与岑东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兰芳,岑东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943号申请执行人肖兰芳,女,汉族,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覃益飞,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岑东萍,女,汉族。肖兰芳申请执行岑东萍民间借贷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鱼民初(一)字第22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肖兰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岑东萍在有关单位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岑东萍在有关单位的存款人民币1116061.67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师豫江审判员 谭丽娜审判员 龚 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邓珊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