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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什邡执字第3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什邡市星光灿烂歌城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什邡市星光灿烂歌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什邡执字第37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被执行人:什邡市星光灿烂歌城,住所地:什邡市方亭。执行事务合伙人:张洪兰,经理。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什邡市星光灿烂歌城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5日指令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什邡市星光灿烂歌城的部分设备,其被执行人的合伙人均向本院书面承诺:分期在三月内自动履行完毕,且已履行了9200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德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颜 宏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曾令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