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龙执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樊浩森与平顶山宏鹰选煤吴明法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龙执字第53-3号申请执行人樊浩森,男,汉族,1963年10月27日生。被执行人平顶山宏鹰选煤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石龙区捞饭店村。法定代表人柴俊,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吴明法,男,汉族,1968年2月15日生。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5)平龙民二初字第5-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吴明法所有的位于青海省西宁市的一套房产,现申请人樊浩森向我院提出对被执行人吴明法所查封的一套房产予以解封的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吴明法所有的位于青海省西宁市一套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广跃审判员 刘国华审判员 张春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矿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