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靖民初字第1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胥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胥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靖民初字第1252号原告胥某某,高中文化,无业,住甘肃省永靖县。被告马某某,中专文化,系某某职工,住址同上。本院审理的原告胥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胥某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其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胥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胥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文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孔维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