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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靖民初字第1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胥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胥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靖民初字第1252号原告胥某某,高中文化,无业,住甘肃省永靖县。被告马某某,中专文化,系某某职工,住址同上。本院审理的原告胥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胥某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其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胥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胥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文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孔维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