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执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龚秋萍、杨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秋萍,杨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执字第14-2号申请执行人龚秋萍,女,1976年9月3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被执行人杨波,男,196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龚秋萍与被执行人杨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波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后双方达成以被执行人杨波在中国建设银行上的工资给申请执行人龚秋萍还债的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2014)宜民一初字第1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献忠审判员 方龙海审判员 罗望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胡潞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