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岚商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子章、于国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子章,于国伟,傅志军,张永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商初字第404号原告: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法定代表人:吕日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成琳,系该公司职工。被告:李子章,居民。被告:于国伟,居民。被告:傅志军,居民。被告:张永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与四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1元,减半收取1155.5元,由原告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 媚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玲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