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宋民初字第0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张学宇与张云峰、冯百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宋民初字第0404号原告张学宇,工人。被告张云峰,农民。被告冯百领,农民。原告张学宇诉被告张云峰、冯百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贵欣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学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云峰、冯百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学宇诉称:被告张云峰因生产经营需要于2013年2月26日向原告借款23600元,约定借期6个月,并由被告冯百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金23600元及利息(以236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从2013年2月26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张云峰、冯百领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6日,被告张云峰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张学宇借款236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被告冯百领为本次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两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现金大写人民币贰万叁仟陆佰元¥23600元,借款期限陆个月,如到期还不清,同意以借款之日起:按信用社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息。(注:到期的头天还息续本金,超期愿按每日以借款数额的3%加付违约金)。借款人签名:张云峰,无限期连带担保人签名:冯百领,注明:如到期借款人暂无偿还能力,我愿无限期付连带责任,并按合同付息,直至还清。2013年2月26日”。借款出借后,二被告一直未履行偿还义务。以上事实,有原告张学宇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除对借款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的约定外,其余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一、承担本案还款义务的主体应如何确定。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被告张云峰向原告张学宇借款23600元,并出具了借条,故原告张学宇要求被告张云峰偿还借款本金236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冯百领在担保人处签字,表明其自愿为该笔借款承担担保责任,且双方约定了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本案中,原告张学宇与被告冯百领约定担保期限至还清本息,应视为担保期限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原告张学宇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主张权利时在保证期间内,故原告张学宇要求被告冯百领对本案借款本息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予以支持。担保人冯百领承担本案还款义务后,有权向债务人张云峰追偿。二、关于借款本息数额如何确定的问题。原被告在2013年2月26日的借条中约定,如到期还不清,则从借款之日起按信用社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该约定超出了上述规定;双方同时约定,逾期还款,按照每天以借款数额的3%加付违约金,应当视为对逾期还款利息的约定,该约定同样超出了上述标准。现原告主张从2013年2月26日借款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其余过高利息自愿放弃,与法并无不合,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云峰、冯百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云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学宇借款本金23600元及利息(以236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从2013年2月26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冯百领对第一项被告张云峰所欠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云峰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云峰、冯百领共同负担(随案款一并支付给原告张学宇)。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赵贵欣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洪 雨 来源:百度“”